四、依法组织、规范管理。各县市、各学校要因地制宜、统筹考虑,认真实施勤工俭学活动,切实做好规范管理工作。
(一)劳务活动内容。中小学生可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务活动主要有三类:一是教育部门及学校劳动实践基地的生产活动;二是采摘劳动,含拾甜菜、挖土豆、摘棉花、扳玉米等;三是捡拾劳动,含拾酒瓶、易拉罐、废旧报纸等。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有危险、迷信、易燃易爆、劳动强度过大和力所不能及、影响学生正常发育和身心健康的劳动,切实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二)劳务活动的组织形式。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劳务活动,必须在县市勤工俭学劳务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各县市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因地制宜地确定劳动内容,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就近、优先安排好中小学生的勤工俭学劳务活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联系、协调有关事宜,组织签订包括安全、住宿、卫生、交通、劳务报酬等有关内容的合同。根据劳动场所的需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可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劳务实践活动,也可以班级或年级为单位组织劳务实践活动,还可以分期分批组织。不允许分散劳动、不允许学生利用学生家庭的生产项目自行劳动。劳动教育实践活动坚持就近实施为主,慎重安排远距离实施的原则。确实需要跨区组织中学生勤工俭学劳务活动的,必须报经县以上勤工俭学劳务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要周密安排,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组织实施。
(三)严格申报制度。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内容、地点、季节等由学校按年度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劳动地点、时间,学生参加范围、参加人数、住宿安排、医疗药品、带班教师及安全措施、安全责任人等等。教育部门审核确认后,经当地政府同意,学校才能组织实施。审批组织学生劳务活动必须统一做好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和校方责任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保险联系人制度,提高学校、学生、家长抵御意外伤害风险、分散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没有做好保险工作的学校不能实施勤工俭学劳务活动。
(四)严格劳动时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小学三年级以下(不含三年级)不安排勤工俭学劳务活动。小学三年级以上劳动时间为每学年7天,中学(含初中、高中)的劳动时间为每学年14天。严禁中小学生超时劳动。
(五)规范劳务管理,坚持按纲施教。为了便于劳动管理,学校可以实施劳动量化管理,以班级为单位,按照大多数学生都能完成的任务为基数,参照学生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制定指导性的劳动目标,教育学生努力完成劳动目标,班级要倡导团队精神和互助精神,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鼓励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管理目标。对完成劳动目标和超额完成劳动目标的同学给予表彰奖励,对于经过努力尚不能完成劳动目标的同学,要组织学生进行互助,促使集体共同完成劳动目标。学校不得给每个学生规定劳动任务,不得以完不成劳动任务而处罚学生。指导性的劳动目标不是创收指标,不能作为收费的依据。严禁层层下达创收指标和任务,严禁以钱代劳、以物代劳、以罚代劳,对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中小学生勤工俭学劳务活动要纳入学籍管理,学生在劳动中的表现要作为其社会实践活动评价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健全劳动课考勤、考核制度,根据学生的劳动出勤、劳动态度、劳动效果、掌握知识和技能的情况评定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册,作为升学、升级、奖学、助学、评定三好学生或评定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其他经济补助和政治荣誉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