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对城镇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完善城镇规划的制定、审批和变更程序,建立重大项目公示制度和专家咨询、审查制度,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各级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规划部门强化城镇规划的监督调控作用,使房屋拆迁规模与当地财力、物力的实际状况相适应,与城市建设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切实做到量力而行。要加快编制房屋拆迁近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把旧城改造和房屋拆迁计划纳入城市规划之中,近期建设规划中未安排的项目,不准立项和审批,不得进行拆迁。
四、严格依法实施拆迁
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准则。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条例》,严格依法实施拆迁。各级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
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加快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和评议考核制,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做到有权必有责、有权必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五、进一步规范代办拆迁单位行为
各级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执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规定。凡拆迁办下设的拆迁公司,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今年上半年必须全部脱钩,实现完全脱离。所有拆迁管理机构一律不得承担或接受委托拆迁项目。拆迁管理人员一律不得到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等企业兼任职务。所有的代办拆迁单位名称要进一步规范,不得再保留有“办公室”或“管理”的字样,要切实加强拆迁代办单位队伍建设和人员定期培训,坚持持证上岗。严禁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实施拆迁。
六、建立健全对“双困” 家庭的保障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妥善解决房屋拆迁中“双困”家庭的住房安置问题。要积极探索市场加保障的模式,探索最低补偿金办法,探索最低单价保障和最低总价保障的办法。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针对被拆迁居民的实际需求和购房能力,重点加大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通过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的建设,保证中低收入的被拆迁家庭购买住房的需要;保证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低收家庭得到安置。
七、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