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矿泉水地热水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4〕1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国家天然矿泉水技术评审鉴定行政审批后加强管理的有关批示精神,根据国土资发[2003] 327号《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市天然矿泉水、地热水注册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辖区内经鉴定为天然矿泉水、医疗地热水的水源地,在开发利用前之前,均应依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一)注册登记管理机关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发、销售的矿泉水、地热水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注册登记,并由国土资源部颁发注册登记证。
在我市辖区内开发、销售的矿泉水及医疗地热水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注册登记,并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颁发注册登记证。
(二)注册登记程序(见附件1)。
二、申请矿泉水、地热水注册登记时,申请者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矿泉水、地热水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
(二)矿泉水、地热水调查评价报告(境外申请者需提供中英文);
(三)矿泉水、地热水水源地保护规划;
(四)国家和省级矿泉水、地热水技术评审鉴定书;
(五)省级矿泉水、地热水注册登记机关初审意见(拟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注册登记者);
(六)其他相关资料。
三、矿泉水、地热水技术评审鉴定书分别由国家和重庆市矿泉水、地热水技术评审委员会出具。
四、矿泉水、地热水注册登记部门自收到申请人的有关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矿泉水、地热水注册登记要求的,颁发注册登记证。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一)变更矿泉水、地热水水源地注册登记申请人的;
(二)矿泉水、地热水开发利用单位合并、分立或更名的;
(三)同一水源变更矿泉水品牌名称或地热水泉名的;
(四)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