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的批复
(渝国土房管发〔2004〕2号)
江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城市拆迁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有关问题的请示》(江津国土房管文(2003)3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且地面上无建筑物的补偿,根据《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市政府53号令)第
三十六条一款(一)项规定, 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土地使用者,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安置的,不予土地使用权补偿,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无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土地使用者,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土地置换方式安置的,不予土地使用权补偿.依法收回尚无房屋及附属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应结合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土地征用成本或城市房屋拆迁成本)、土地开发投入情况予以适当补偿。
二、对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且地面上无建筑物的补偿,根据《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一款(二)项规定,对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土地使用者,按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安置的,不予土地使用权补偿,对原以出让等到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土地等级、土地用途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