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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进一步加强供销社工作的意见

  (三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和其它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应当重视发挥其作用,积极引导供销合作社和其它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产品基地、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和休闲、观光、旅游农业建设,以及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流通设施等建设,支持其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项目和承办农业扶贫开发等产业化项目,并在资金、技术、立项等方面给予倾斜。
  (三十一)加强用地政策扶持。(1)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属企业无论改制与否,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土地用途;(2)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占用的原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保留以划拨方式使用;(3)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及土地租金,由财政实行预算管理,全额用于供销合作社安置职工和发展供销合作事业;(4)供销合作社和其它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林果业用地、农林水产种养殖用地,经批准可以用土地生产经营权租赁或入股,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国土部门免征土地使用费;(5)村级合作社办公用地在取得集体建设用地许可证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对外租赁或入股经营;(6)农民以承包责任地加入合作经济组织,在经营中不得以其土地抵押担保,更不得转让或改变其用地性质和以土地使用权承担经营风险,以防止农民承包责任田流失。
  (三十二)在建立村级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综合社、服务社时,集体公积金可作为办社的股金入股,也可为领办人和入社社员配股,其配股股金所有权不变,受益归社员。集体机动地也可作为村集体股加入合作社。
  (三十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州、地、县(市)财政每年可根据财力适当安排一定的支农专项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领办的其它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品牌申办、项目前期工作、市场营销等服务;对供销合作社及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输销售设备,县(市)财政部门可视财力适当给予贴息。对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各级专业合作社,各县(市)财政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其技术改造、实施科研开发以及引进推广良种、技术等。要采取财政补贴和资助等方法,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民经纪人和合作社农民社员技能培训工作。
  (三十四)扶持供销合作社建立化肥、农药、农膜等主要农资商品储备制度。县级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淡季储备期间的农资商品资金利息,经县(市)政府批准后由县(市)财政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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