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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进一步加强供销社工作的意见

  (二十)大力发展“订单农业”。“订单农业”是合作社经营的一种有效形式,各级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和供销合作社要依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生产基地,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扩大“订单农业”的品种、数量和覆盖面,不断规范和完善其内容,使其成为合作社和市场的法制化链条。
  (二十一)供销合作社和其它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新网工程”为契机,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为目的,以现代连锁经营和“小超市、大连锁”为主要形式,以整合、改造、提升为工作方法,推动全州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网络、农副产品购销网络、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和烟花爆竹、盐业、边销茶等经营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要重视大型连锁品牌企业培育工作,积极参与国家、自治区业内网络和成熟品牌网络,打破原有地域和层级界限,以产权连结和现代化管理为基础,整合系统内外资源,实现对系统网络体系的改造,逐步建立起全州范围的工业品下乡,农(牧)副产品进城的可靠通道。
  六、加强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十二)确立农民合作组织合法地位。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自治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其形式和从事的主要服务活动,属于社团法人的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属于农民合作组织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由工商部门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类别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准许其围绕成员的生产、销售和服务从事经营活动。
  (二十三)完善工商登记服务。(1)对各类改造、重建的乡(镇)基层供销合作社,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工商部门在办理重新登记注册时要允许使用其原名称;(2)公司制营利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产品种植、养殖、加工的,可按最低注册资本(金)办理,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3万元;(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和企业,登记发照按照民营企业对待,并享受申办民营企业的鼓励政策;(4)登记、发照和年检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
  (二十四)理顺管理体制。各级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是同级政府批准的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机构,受政府委托履行组织、指导、管理、协调、服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职能。在改革过程中,暂和供销合作社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运作。各地可根据实际,在条件成熟时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增加相应编制,创造条件使供销合作联社逐步过渡到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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