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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进一步加强供销社工作的意见

  (九)县级以上各级农村合作经济协会要依法依章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维权、自律作用,维护会员、农民和行业利益,为农民和会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承担政府委托和转移的行业管理职能,搭建农村公共服务平台。
  (十)鼓励支持基层供销社加强与农民的联合,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坚持“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为基础,依托加工、销售龙头企业,采取基层供销社牵头领办、参与兴办、村委会领办、集体经济参股、给社员配股扶持兴办、各级供销社参股领办、国家和供销社资金扶持兴办、农民经营大户领办、龙头企业领办和农民自办等方式,创办各类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科技服务型专业合作社。通过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民统一种植养殖,统一初加工包装,统一品牌,统一销售,统一按股分配,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十一)供销合作社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农业的生产、流通以及农村的文化、娱乐、医疗、保险、社区建设等建立综合服务合作社,开展综合经营和服务,拓展发展空间,完善农村综合服务体系;组织农民发展第三产业,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和异地转移,增加农民“非农”性经济收入。
  (十二)各级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合作社、农村合作经济协会和供销合作社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新农村建设的需要,采取基层政府和基层政权发起、龙头企业发起、大户发起、农民联合发起、各级联社发起等方式,积极引导和组织同一产业或同一产品生产、经营的涉农组织和农户创办农产品行业协会、专业经济协会、农民经济人协会,从而把协会办成搞活农产品流通,提高农民经济收入,推动新农村建设的一支劲旅。
  (十三)创新发展村级合作社。各县(市)、乡镇(场)、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应积极创造条件,以村委会为依托,组织农民创办村级合作社。村级合作社履行基层政权改革分离出来的经济管理职能,可组织农民开展医保、商业保险、银行信贷及担保业务、劳务输出、农民技能培训和新品种推广,也可以受政府委托实施对农民的粮补、种补和农资补贴等;村级合作社可组织农民兴办专业合作社、专业经济协会和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使之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体。
  (十四)规范发展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自治州、地区、县(市)、乡(镇)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和农村合作经济协会;村级可建立合作社、专业合作社或分社,辅之于乡级农村合作经济协会分会或行业协会分会;可根据实际在乡村发展专业合作社、综合社、服务社、专业经济协会;有条件的村可依托产业优势建立经济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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