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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进一步加强供销社工作的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进一步加强供销社工作的意见
(伊州政发〔2006〕25号)


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加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农业、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构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供销合作社为“三农”服务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服务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组织起来,以搞好服务、促进发展、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通过提供技术、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服务或其它方式,实行自我管理、民主决策、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其组织形式主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社、服务社和农村各类专业经济协会。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于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和组织制度,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以及农业经营效益,促进农业科技进步,把千家万户的农户经济与千变万化的市场经济紧密地结合起来,规避市场风险,增加农民收入,快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供销合作社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形式之一,是引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力量,具有历史悠久、贴近“三农”、联系市场、体制健全、网络广泛、队伍稳定等优势。长期以来,发挥着支持农业生产、繁荣农村经济、搞活城乡商品流通、保障农村供给、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作用。对于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高农业、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健全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现代流通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供销合作社与其它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共同的社会基础,其根基在农村,基础是农业,主体是农民,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都是农民自愿出资建立起来的,体现在民主管理的等同性、生产经营的互补性、目标和宗旨的一致性。供销合作社与其领办的其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合作有偿、互惠互利、平等参与、互为补充的关系。供销合作社应充分发挥其体制、网络、设施和人才优势,在“领”字上做文章,在“合”字上谋发展,在“利”字上求共赢;切实站在维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利益的高度,主动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广大农户利益的主体和代言人,担负起组织、指导、协调、维权、服务的引领职能。
  (四)供销合作社改革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地位及职能作用,切实把推进供销合作社和其它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与发展,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大举措来抓,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和其它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在提高农业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方面的作用,把供销合作社和其它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办成建设自治州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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