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面向乡镇基层卫生、畜牧系统工作一线的原则。新招聘人员一律到乡镇村工作,缓解乡镇村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的问题,使卫生、畜牧系统人员的分布进一步趋于合理。
(五)新招聘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义务和权利。通过实行合同聘用制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
三、招聘计划、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由人事部门另文下达。
(二)招考对象。
凡热爱卫生、畜牧事业,愿为基层农牧民服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大学本科毕业生面向全国招聘,专科及以下毕业生面向州直招聘。
(三)报考条件
1.思想政治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
(2)热爱卫生、畜牧事业,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严谨笃学,与时俱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服从组织分配,志愿到边远贫困乡镇村工作。
2.学历条件
卫生系统:
(1)临床医生岗位:符合报考医师资格规定的条件,具有国家承认的医学类中专以上学历。
(2)护理(助产)、医学检验岗位:具有国家承认的护理、医学检验中专以上学历。
畜牧系统:
畜牧兽医(疾病防治)岗位:具有国家承认的兽医类(疾病防治)中专以上学历。
畜牧品种改良: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3.年龄和身体条件
护士年龄在30周岁(1976年8月31日后出生)以下,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1年8月31日后出生)以下;其他人员年龄在35周岁(1971年8月31日后出生)以下,对连续三年以上在本专业岗位的聘用人员及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66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其他身体条件符合体检标准要求。
四、招聘程序和要求
(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