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矿山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4〕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
目前,我市有部分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因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登记手续。为保证我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行,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立即对辖区内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矿山企业进行清理,对采矿权即将到期的矿山企业,需要继续开采的,督促其按规定准备办证资料;对采矿权已经到期的矿山企业,属市国土房管局发证权限范围的,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矿山企业已经提出采矿登记申请并按照规定准备了采矿登记资料,经初审符合采矿登记申请受理条件的,应尽快到市国土房管局办件大厅提交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采矿登记申请未被受理的,要通知其立即停止采矿活动。
(二)已提出采矿登记申请,但采矿登记有关资料不完善,经初审尚不够受理条件的,应通知矿山企业停止开采,到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说明情况,予以备案。并督促企业尽快完善申请资料,办理采矿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