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6〕133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管理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和环境安全,必须强化管理,常抓不懈。目前,各县市城镇基础设施不完善,医疗机构条件落后,对医疗机构污染物的处理很不规范,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差距较大,存在一定的公共卫生安全和环境安全隐患。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加强自治州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及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要在2006年12月31日之日前完成制定《医疗废物过度性处置方案》,并付诸实施。伊宁市和奎屯市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各县和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
二、各县市及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对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要进行限期治理,要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2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达到国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污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