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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交评估价格鉴定意见;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事项同前);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合同);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有关证明材料;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它材料。
  以上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影印件的,均需向裁决机关提供原件核实。
  第七条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按以下规定进行受理。
  1、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80%(含80%)以上的裁决机关可直接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2、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到80%时,裁决机关应当进行听证后方可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第八条 组织听证的裁决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准备相关的陈述、申辩材料;举行听证时,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由其它到场的无利害关系第三人见证签字,并作出相应说明。
  第九条 被拆迁(或房屋承租人)申请裁决,裁决机关可直接受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的;
  (四)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五)房屋已经灭失的;
  (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过申请人。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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