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4〕7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房地点、拆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向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四条 行政裁决机关审理和裁决拆迁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2、被申请人姓名、地址(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3、申请要求、依据和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明人姓名和地址;
5、提出裁决的申请日期及申请人签字(盖章)。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