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所有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必须与车管所实现检测信息计算机联网,对上线检测车辆信息实时监督。
(十三)保监部门
1、会同公安部门加快建立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与保险理赔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保险费率与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挂钩的联动机制,促使驾驶人安全驾驶。
2、做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
3、按照《
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加强与交通运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共同研究制定承运人责任险制度,组织保险公司开展承运人责任险承保工作。
4、组织各保险公司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十四)经贸部门
1、建立违规生产车辆信息监督机制,根据国家标准清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大吨小标车辆和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对严重违规的企业,撤销其在《公告》中的产品。
2、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清理整顿车辆非法改装企业和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解决非法拼改装汽车、倒卖报废汽车及总成问题。对不按规定解体报废车的回收企业实行停业整顿,问题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
(十五)工商部门
对机动车销售环节加强监管,严格按照《汽车品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六)监察部门
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单位,除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外,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利用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州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和本意见中关于工作职责、任务等具体要求,完善创建“平安畅通县市”活动领导机构,进一步明确职责,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作
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分工协作,强化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监督检查
自治州创建“平安畅通县市”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州直各县市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市”活动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适时组织对本地创建活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11月20日前要完成对本地创建活动的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报自治州创建“平安畅通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