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积极推行道路旅客运输公司化、集约化经营,鼓励现有的客运经营户通过资产组合和入股、参股等形式组建或加入专业经营公司,把辖区客运车辆及从事客运的驾驶人纳入客运企业统一管理。
6、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客运安全管理,严格控制违法车辆上路行驶。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客运车辆驾驶人,由交通部门通报其所属运输企业,责令企业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建立对公路客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持证运输危险剧毒化学品超载、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责任人停业整顿、离岗学习教育、离岗反思等管理制度。完善危险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从业准入、线路审批的工作程序和业务规范。
7、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鼓励运输企业车辆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等装备。
8、督促检查客运企业强化县乡道路、山区道路营运班线的管理,对不具备大客车安全运行条件的班线要按规定进行调整,改用中小型客车取代大型客车;严禁客运班车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对不具备客车安全运行条件的班线要坚决予以取消。
9、加强与卫生部门配合,分期分批对州直客运驾驶人、乘务人员进行交通事故伤员急救常识培训及急救箱包配备工作。
(七)建设部门
1、督促建制市加快编制和完善城市交通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加强道路基础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停车设施建设,完善城市交通系统。
2、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加强对公交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严禁公交车辆在城市规划区以外上城际公路(国道、省道等)超员行驶。
3、对大型建筑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和其它大中型建筑项目按规范、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严禁停车场改为他用。
4、在学校、幼儿园周边城市道路按规定设置信号灯、隔离护栏和交通标志标线等。
(八)农机部门
1、严把拖拉机牌证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关,从源头上消除拖拉机事故隐患。建立完善拖拉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2、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增加驾驶人安全知识、实际道路驾驶、紧急救护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内容,强化驾驶人素质教育。
3、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建立“农机安全村”活动,进一步深化对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的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抓好源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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