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资料无法满足工作要求的,要及时进行补充调查和登记。其中,集体土地所有权应以实际土地权利人为对象登记发证。土地权利人为社,但暂时以村为对象登记发证的,应备注该村所辖各社土地面积。各社土地面积应以该村土地面积为控制进行量算平差。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及时调处;一时无法解决的,不得纳入土地开发整理的范围。
(二)制定、公告和报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1、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制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调整方案。
(1)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的制定原则
a、重新分配土地权益时,应保证项目区范围内原有土地权利人权益不减少;
b、除飞地、插花地外,项目区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原则上不做调整。对确需调整的,应由双方所有权人签定土地调整协议;
c、对需要调整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位置应尽量与开发整理前保持一致或大致相当。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调整的,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d、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从事开发的投资者。开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确定给开发者。
(2)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权属调整的土地范围;
b、权属调整涉及的土地权利类型及数量;
c、开发整理单位(或个人)与相关土地权利人签定的土地调整协议;
d、权属调整后各土地权利人的土地相对位置和面积。
2、公告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在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土地权利人的同意之后,应当在有关乡(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天。对权属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公告期内书面提出,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处。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争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调处。
3、报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经公告和权属争议调处后,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申报的依据。
(三)冻结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停止变更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一经批准,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公告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批准后至土地权属调整完成前,停止办理土地权利移转、抵押等登记手续,禁止任何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行为,并在开发整理过程中认真检查核实公告内容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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