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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采石(砂)厂、小冶炼厂、小矿山、小作坊等用人单位。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各级工会组织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五、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从2007年6月26日开始至8月27日结束,为期两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安排部署、调查摸底和宣传教育阶段。6月26至7月9日,各市、县(区)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6月25日专题会议精神和要求,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完成专项行动各相关工作的组织部署。同时,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初步掌握所辖区域内的小砖窑、小煤矿、小采石(砂)厂、小冶炼厂、小矿山、小作坊等用人单位和场所以及它们的分布地点、位置、经营状况和劳动用工情况。调查摸底情况汇总后,于7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各地还要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有关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二)现场检查处理阶段。7月10日至8月20日,各地按照本通知及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在全区开展劳动用工情况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宁劳社发〔2007〕60号),组成若干工作组对辖区内所有小砖窑、小煤矿、小采石(砂)厂、小冶炼厂、小矿山、小作坊等用人单位和场所进行拉网式检查。同时,自治区组成5个督查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个别问题突出的用人单位进行抽查。

  (三)总结上报阶段。从8月21日至8月27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完成专项行动现场检查处理阶段任务后,形成书面报告,于8月26日前上报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30日前,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区专项行动情况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全国专项行动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为统一组织全区专项行动,自治区成立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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