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1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取得实效。
二○○七年七月五日
关于在全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劳动保障厅 公安厅 监察厅 民政厅 国土资源厅
卫生厅 工商局 安全监管局 总工会)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好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要求,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专项行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认真搞好专项行动,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检查范围
全区范围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采石(砂)厂、小冶炼厂、小矿山、小作坊等和地处偏僻易发生劳动侵权和人身侵害的场所。
三、检查内容
对检查范围内用人单位和场所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一)执行工商、国土、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情况,包括依法领取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证照情况;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户籍、身份、年龄、招用渠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