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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州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州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意见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6〕144号)


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自治州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自治州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06年10月15日)

  为了促进自治州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发展与繁荣,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现就加强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加大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宣传力度,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各县市、各部门法制宣传教育的议事日程和“五五”普法的内容之中,把语言文字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和双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之中,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组织开展知识竞赛、举办专题讲座、设立报刊专栏等形式扩大宣传范围,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各族人民群众的语言文字法律意识,逐步形成依法管理语言文字的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依法加强社会用字的监督检查。目前,社会用字使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牌匾、广告、公路指示牌、地名指示牌、公示牌、名胜古迹的名称及说明中。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特别是与工商、交通、卫生、民政等部门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都应当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努力营造全社会对语言文字规范使用的重视氛围。
  在“十一五”期间,自治州将重点对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用字进行规范,使二类、三类城市重点领域的社会用字步入正规。提高编辑、记者、校对、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歌唱演员、影视字幕机操作员和牌匾、广告制作等行业人员的少数民族文字语言正字正音、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水平,逐步实行凭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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