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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2)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3)有相应的档案室和健全的拆迁档案管理制度。
  2、二级拆迁单位
  (1)有正式员工30人以上(其中:具有资质的拆迁专业人员20人以上);
  (2)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3)已完成1万平方米以上的拆迁项目10个以上;
  (4)有相应的档案库和健全的拆迁档案管理制度。
  3、一级拆迁单位
  (1)有正式员工50人以上(其中:具备资质的拆迁专业人员30人以上);
  (2)有2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3)已完成1万平方米以上的拆迁项目20个以上;
  (4)具有符合档案管理三级以上标准档案库和健全的拆迁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拆迁单位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向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批表;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4、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5、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6、法定代表人履历;
  7、规定数量的拆迁专业人员有效证件;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区县(自治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按本办法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重庆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市拆迁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拆迁资格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发《资格证书》。对不具备拆迁资格的单位不予核发《资格证书》,并书面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第九条 市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单位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拆迁单位应在《资格证书》规定的期限届满一个月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考核。
  第十条 申请考核,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拆迁单位考核表;
  (二)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三)拆迁工作情况总结;
  (四)拆迁项目委托合同(复印件);
  (五)参加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更新知识培训经年审格的拆迁人员工作证;
  (六)原《资格证书》;
  (七)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对考核合格的拆迁单位,应重新换发《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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