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4〕7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重庆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从事城市房屋拆迁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重庆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本规定,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受拆迁人委托,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的单位。
拆迁单位接受拆迁人委托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书面拆迁业务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的办法。
第五条 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六条 拆迁单位按注册资本、从业人数和完成业务的情况分为三个等级。
第七条 拆迁单位设立的条件:
拆迁单位应有法定的名称,固定的办公场地,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健全的机构组织章程,管理制度;除此以外,按级别不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拆迁单位
(1)有正式员工10人以上(其中:具备资质的拆迁专业人员6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