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县市盐业公司应严格执行盐业调拨计划,保证市场各类合格碘盐的供应;加强畜牧碘盐的供应和管理,保证供应合格的畜牧业碘盐,并积极做好销售服务,大力扶持畜牧业的发展;依法确定食盐转代批许可证和已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要依法经营盐产品,保证市场供应;按照国家发改委文件精神,加强仓储、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和服务、质量水平,并做好企业AAA级达标工作,积极推进食盐物流配送建设。
(5)大力开展创建推广普及合格碘盐标准化乡、村的活动,提高各族群众食用合格碘盐消除碘缺乏病知晓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坚决做到人、畜用碘盐截然分开,大力推广普及畜牧专用碘盐。重点加强农村牧区、偏远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盐政管理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快推进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实现。
2.卫生部门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自治州直属县市全面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规划》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做好碘缺乏病病情监测、碘盐监测、防治效果评估等工作。
3.教育部门
(1)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健康教育内容。对学生进行消除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并通过中小学生做好对家庭成员的健康教育宣传和食用碘盐工作。
(2)加强各级各类学校食堂,特别是对农村寄宿制中小学食堂的管理,保证广大学生食用合格碘盐。
(3)配合盐业、卫生部门做好食用合格碘盐防治碘缺乏病监测、评估等有关工作。
4.工商、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查处非碘盐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违法行为,依法加强盐业市场的管理。
(2)配合盐业、卫生部门做好食用合格碘盐防治碘缺乏病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3)各级工商部门要经常性地对盐业市场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与盐业部门进行沟通和反馈。
(4)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打击严重扰乱盐业市场秩序、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和以暴力、威胁、阻碍盐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暴力抗法事件。
5.发展计划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