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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直属县市盐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工作目标任务:一是广泛深入农村牧区、偏远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认真开展进村入户宣传盐业法律法规和食用合格碘盐防治碘缺乏病知识活动,每县市每年宣传入户不得少于3500户;二是合格食用碘盐入户率达95%;三是畜牧业碘盐普及率达95%;四是群众知晓率达95%;五是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以县为单位尿碘中位数大于100微克/升;六是全面推广普及合格碘盐标准化乡、村创建活动。
  二、各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
  (一)各县市政府职责
  1.切实加强盐业市场管理,加大对打击涉盐违法行为工作的领导。并把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列入当地政府长期工作目标。同时,依法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同时规划、协调发展、同步推进。
  2.保证必要的防治工作经费,建立和完善合理的经费投入和补偿机制,确保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顺利开展。
  3.广泛开展“三进”(进万村、进万店、进万家)活动,以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为主要对象,认真落实责任制,采取有力措施,扩大宣传面,提升宣传效果,力争使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知识家喻户晓。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开展盐业法律、法规和食用合格碘盐防治碘缺乏病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守法意识,自觉抵制不合格碘盐。
  (二)有关部门职责
  1.盐业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若干规定》、《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盐业法律、法规,大力推广普及合格碘盐。
  (2)合理划分辖区内的食盐供应区域、规范盐产品的供求渠道,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3)负责对本辖区内食盐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提盐证的使用、持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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