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当前土地抵押登记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4〕17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局、房管局,主城区各房地产交易所: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市土地抵押登记和房屋抵押登记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政府储备土地抵押、土地或房屋为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或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等问题。为了规范抵押登记行为,做到既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又积极支持我市经济建设,经研究,对当前土地抵押登记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政府储备土地抵押的问题
为了避免重复抵押而造成经济纠纷、司法纠纷或其他社会矛盾,具体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政府列入储备的土地,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应将其批准文件和储备证的复印件送交当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的土地抵押登记部门和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当地区县土地抵押登记部门和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收到储备土地批准文件和储备证复印件后,应及时对储备土地范围内的原有单位及地上建筑物产权情况进行清理,查清是否有已抵押、司法查封或拆迁冻结等情况,并建立储备土地范围内原有单位及地上建筑物产权情况台帐或清单。当地区县土地抵押登记部门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建立的台帐或清单应互相交换备查,以避免土地房屋重复抵押。
(二)政府储备土地系国有土地的,且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无已抵押、司法查封或拆迁冻结情况的,可直接办理抵押登记。如有抵押、司法查封或拆迁冻结情况的,必须解除;不能解除的,应扣除其原抵押、司法查封或拆迁冻结的面积方可办理抵押登记。
(三)政府储备土地办理抵押登记时,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应先到当地区县土地抵押登记部门和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查清拟抵押地块及地上建筑物有无已抵押、司法查封或拆迁冻结情况,如有的,应提供清单;如无的,应出具书面说明。
(四)政府储备土地范围内原有单位或个人新申办抵押(含原抵押要求注销后再新办)的,应取得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或当地区县政府同意,并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区县政府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及盖公章。
(五)政府储备土地系集体土地的,且已发有征地批文和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按国有土地储备办理抵押登记。
政府储备土地系集体土地且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只能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凭储备证到银行办理质押,不得作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