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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4〕221号)


主城九区及双桥区房管局(所)、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五部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 120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2〕205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廉租住房试点实际,为进一步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租金补贴、租金核减三种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应严格控制对象,主要针对老、弱、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部分急需救助(如无房户)的家庭。其他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原则上采取租金补贴的方式。
  对于租住公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也可试行租金核减的方式,即在计算缴纳租金时,直接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二、关于廉租住房建设(购买)
  (一)廉租住房建设户型标准
  1、廉租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一般为30-50平方米,最大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5平方米;
  2、户内水、电、气、门窗、厨、厕配套齐全;
  3、水、电、气一户一表;
  4、瓜米石地面,墙面一般抹灰,白底粉刷。
  购买住房用于廉租住房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二)廉租住房建设(购买)管理
  以建设方式实施廉租住房项目的,土地实行行政划拨,并由各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区房管局落实具体建设地块。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廉租办)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1号令)的规定实施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建立详细的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资金使用、所有权登记等资料),并送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购买住房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廉租办)应按我市房地产交易的有关规定签定正式的买卖合同,办理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和房地产权属登记,并将购买合同和廉租住房权利证书送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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