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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适用《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适用《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渝国土房管发〔2004〕209号)


南岸区国土资源局:
  你局南岸国土发[2004]32号文件收悉。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55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中所称“确无住房”在具体执行中的适用问题,渝国土房管发[2002]26号文件已作过解释,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作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均未享受福利分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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