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向主管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五、州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编发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情况简报,及时反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展动态,通报重要信息、重大火灾隐患查处情况。
六、各县市、各部门应加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信息通报,要建立工作快报和定期报告制度,按自治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分阶段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及做法,对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七、州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联络办公室每月最后一个周四下午组织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总结工作、部署下阶段工作。各行业部门联络员应书面汇报火灾隐患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八、州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联络办公室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州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召开会议。
附件:5-3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责任制度
一、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二、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行业、系统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并报告当地政府,由公安机关分级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
三、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失误的,有关领导及直接负责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或有关工作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力的;
(二)对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存在重大问题未及时研究解决的;
(三)对所属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的;
(四)对存在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抄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未及时抄送的;
(五)行业部门对应吊销相关证照或予以取缔的单位未予以吊销证照或取缔的;
(六)未按规定统计汇总火灾隐患数据、建立档案的;
(七)其他应当承担法定责任的行为。
四、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失误的,应查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