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公安消防机构接到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四、举报奖励
公安消防机构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要切实做到件件有回音,经查证属实的,酌情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奖励标准为:一般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举报人50元;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或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奖励举报人100元。
对已经受理的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进行重复举报的,不再进行受理,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五、举报奖励经费来源
举报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从消防部门缴入国库的罚没款中安排。
六、举报奖励工作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二)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由专人负责实施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在3个月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不便出面领取的,可由代理人领取,但代理人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并持举报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
附件:5-2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信息联络制度
一、为推进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加强各县市、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州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行信息联络制度。
二、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应建立州、县(市)、乡镇(街道办)三级普查整治联络员网络。
三、州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下设联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公安局消防局。联络员由自治州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担任,各县市联络员名单及时报州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联络员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告。
各县市、各部门应当逐级指定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联络员。
四、联络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及时收集、整理、上报本地区、本行业普查整治工作信息;
(二)具体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火灾隐患统计汇总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三)提出改进本地区、本行业普查整治工作意见、建议;
(四)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