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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有关问题的批复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有关问题的批复
(渝国土房管发〔2004〕206号)


沙坪坝区房管局:
  你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被拆迁当事人不与拆迁人协商的情况下如何启动裁决程序的问题
  决定是否拆迁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拆迁人对被拆迁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是民事行为,因此,拆迁当事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进行协商并签定补偿安置协议是政府主导下的民事行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因具有民事行为特征,故拆迁管理法规规定了拆迁当事人之间有协商的权利;城市房屋拆迁具有行政强制特征,故拆迁管理法规规定了拆迁当事人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进行裁决的制度。因此,被拆迁人拒绝与拆迁人协商,应视为被拆迁当事人对拆迁管理法规赋予其权利的放弃。若被拆迁当事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拒绝与拆迁人协商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事宜,可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由拆迁人在重庆主要报刊等公众媒体或拆迁现场公告告知被拆迁当事人有在一定期限内与拆迁人协商的权利,逾期不协商的,可由拆迁当事人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二、被拆迁当事人在裁决过程中不参加调解的,可参照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裁决执行问题。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后,裁决的执行应当依法进行,被拆迁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关于在规定限期内搬迁的义务的,应当按照《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并按第二款的规定办理证据保全手续。你局在请示中列举的情形并无产权纠纷,不应适用《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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