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中涉及直管公房出售和廉租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4〕260号)
主城九区及双桥区房管局(所):
为切实维护城市拆迁居民的利益,有效解决拆迁中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现将拆迁中涉及直管公房出售和廉租住房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房屋拆迁片区承租直管公房的企业职工,在申请按房改政策购买所住住房时,房屋产权单位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政策向其出售,给予购房当年政策规定的所有折扣。
二、对城市房屋拆迁片区的困难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各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可按廉租住房政策优先安排。在拆迁户自愿将货币安置款交给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存储在廉租住房资金专户后,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根据廉租住房保障标准配给拆迁户相应标准的住房,拆迁户按廉租住房政策的规定承租使用住房,交纳廉租住房租金。拆迁户退出廉租住房后,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将货币安置款本金退还本人。
对虽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领取拆迁货币安置款后仍无力解决住房的家庭,经当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和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参照上述政策为拆迁户配给住房,拆迁户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拆迁户家庭经济条件改善或以其他方式解决住房后应退出其承租的住房。拆迁户退出住房后,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将货币安置款本金退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