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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6.2.3 监管部门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6.2.4 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及时总结在突发金融风险处置中的经验教训,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并提出修改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3 奖励与处罚
  6.3.1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3.2 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6.4 检查与审计
  6.4.1 州审计局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报告。
  6.4.2 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文电运转保障
  7.1.1 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之间要确保通信、人员等方面的联系畅通;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当地领导小组之间要确保通信、人员等方面的联系畅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要确保联系畅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与事发地下级部门之间要确保联系畅通。
  7.1.2 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1.3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要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 技术保障
  7.2.1 各有关部门要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逐步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7.2.2 对要害岗位至少有两人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7.3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确保所有的通信、文电及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4 人员保障
  7.4.1 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要确保本行业内部的突发金融风险处置应急小组的人员到位。各成员单位要确保本单位参与领导小组的人员到位,确保与其他成员单位之间信息报送和联络的人员到位。
  7.4.2 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相关联系人的候补名单,及时补充人员,确保处置工作人员到位。
  7.4.3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不断加以完善。

8 附则

  8.1 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伊犁银监分局等金融监管部门与各县市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辖区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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