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控制相关人员和资金账户,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和转移资金。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5)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出现群众大规模聚集,导致现场秩序混乱,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公安局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有关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负责。领导小组随时关注事态发展情况,适时启动应对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相应处置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5.6 信息报送
5.6.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单位立即(最迟不超过1小时)以“突发金融风险要情快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监管部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当地的派出机构)报告,同时通报自治州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级人民银行和当地政府。
5.6.2 特别重大和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州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最迟不超过3个小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规定最迟不超过3个小时上报新疆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同时通报州人民政府、自治州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5.6.3 自治州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在汇总、分析各部门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形成相关建议,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领导小组。
5.6.4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和拟进一步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按响应程序的不同分级,善后工作由各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各成员单位共同配合处理好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的后续问题。具体包括:
(1)负责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保管及清理工作,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自然人债务进行核实,并落实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
(2)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因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对辖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6.2 评估与总结
6.2.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之后,参与处置的有关监管部门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州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州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
6.2.2 州领导小组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将总结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根据风险类别抄送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省级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