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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5.2 Ⅱ级响应
  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伊犁银监分局等金融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变化的情况,迅速向自治州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一级部门报告基本情况,由自治州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建议立即启动本预案。领导小组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基本情况,并视突发风险的轻重缓急程度,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议启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各相关部门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按照自身的权限和职责各负其责,配合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伊犁银监分局等金融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变化的情况,迅速向自治州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一级部门报告基本情况。及时启动本部门预案。自治州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积极采取应急措施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结合伊犁州直辖区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特点和处置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对伊犁州直境内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提出初步的建议和方案,上报领导小组。自治州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
  5.3.2 州人民政府及自治州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和事件所涉及的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同事件所涉及的其他地、州、市人民政府及监管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商讨制定处置方案。
  5.3.3 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事件所涉及的各相关监管部门和地、州、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协调机构,由该指定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并将结果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5.4 Ⅳ级响应
  5.4.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各相关部门及时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及时向上级部门、监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领导小组报告风险情况,本部门应急小组随即进入工作状态,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员,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5.4.2 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伊犁银监分局等监管部门接报后迅速核实情况,及时将事件动态报自治州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部门,同时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指导所监管行业的应急处置工作。
  5.4.3 自治州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报告的情况进行综合性分析、判断,根据风险事态发展的情况需要,及时将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报领导小组并提请领导小组适时启动本预案。
  5.4.4 领导小组根据各部门的报告和金融风险事件的发展状况,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决定采取处置措施,制定处置方案。统一组织、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处置工作。
  5.4.5 各县市负责对本辖区内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协调,维护本辖区内的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
  5.5 Ⅰ、Ⅱ、Ⅲ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5.5.1 决策及应急措施
  (1)事发单位及相对应的监管部门内部的应急小组根据突发金融风险的性质、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领导小组、自治州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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