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2.1 伊犁银监分局和外汇管理局伊犁中心支局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最迟不超过1小时)以“突发金融风险要情快报”向州人民政府、自治州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上级部门报告,同时通报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自治州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部门通报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3.2.2 各部门要保障本部门风险预警系统的畅通、有效,定期进行演练和维护,确保信息传递和反馈的高效、快捷。

4 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当突发金融风险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金融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金融风险的扩散;当突发金融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升级,要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4.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发生在伊犁州直境内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出现或将要出现全国性金融行业的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发生在州直境内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影响面超出新疆范围,对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州直各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应对,需要由上级监管部门进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发生在州直境内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出现跨地州的、对全疆造成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州直各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要协调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发生在州直境内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1)出现跨县市的、对州直造成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各县市能够单独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3)州直金融监管部门能够单独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Ⅳ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伊犁银监分局等金融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变化的情况,迅速向自治州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一级部门报告基本情况,由自治州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建议立即启动本预案。领导小组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基本情况,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向国务院建议启动《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各相关部门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按照自身的权限和职责各负其责,配合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