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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5)州财政局负责分析研究自治州经济形势和经济发展状况,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和州人民政府的指示要求,按照需要动用财政资金,为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提供财政支持。同时,具体负责地方政府向人民银行的专项借款事宜。
  (6)州公安局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伊犁州直各级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发生聚集上访、扰乱工作秩序等群体性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州政府新闻办按照《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媒体进行采访,播发新闻。及时收集伊犁州直内外舆论情况,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正确引导州直内外舆论。加强对伊犁州直相关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和引导,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8)州政府法制办负责研究应急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做好法律咨询,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确保依法行政,依法处置。
  2.2 各县市职责
  各县市要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保持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1)各县市依照伊犁州直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组织领导体制建立本级政府应对辖区内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机构,按照自治州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本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方案。
  (2)本县市出现金融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本辖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统一组织协调事发单位、相应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及政府相关部门,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迅速有效地做好处置工作,确保事发单位生产经营有序进行,事发地社会秩序稳定,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4)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各县市负责的补偿工作。
  (5)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1.1 伊犁银监分局和外汇管理局伊犁中心支局建立本系统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可能出现的重大问题、敏感问题进行跟踪、监测、分析,重要信息及时上报州人民政府及自治州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
  3.1.2 各金融部门之间加强信息沟通。州财政局、伊犁银监分局和外汇管理局伊犁中心支局每季度向自治州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通报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状况,加强信息交流。
  3.1.3 自治州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对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进而对伊犁州直宏观金融体系的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估,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州人民政府。
  3.2 预防预警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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