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适用范围
(1)因大规模外敌入侵、边境局部发生冲突、周边国家和地区以及邻近省区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波及到伊犁州直境内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伊犁州直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各县市按照各自的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地区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伊犁州直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及时掌握情况,果断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损失。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态度,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努力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伊犁州直总体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作用。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金融突发事件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风险类别,分级负责,共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既要强调统一指挥,又要注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3)依法处置,稳妥缜密,努力维护伊犁州直金融稳定大局。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往往十分迅速,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危及金融稳定。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2 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
2.1 伊犁州直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2.1.1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州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伊犁州直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州常务副州长担任,副组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行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各成员单位指定1至2人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有关联络事宜。
成员单位由自治州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公安局、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伊犁银监分局和外汇管理局伊犁中心支局,政府新闻办、法制办及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成员单位可根据事件情况适当调整。州党委宣传部、政法委,州纪检委,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州人民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视情况予以协助。
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伊犁银监分局等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分别在内部成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小组),建立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现和报告工作机构,落实岗位责任制,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人员及其职责,相关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所监管行业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