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6〕156号)
自治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
2.1 伊犁州直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2.2 各县、市人民政府职责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2 预防预警行动
4 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4.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4.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I级)
4.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4.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5 应急响应
5.1 I级响应
5.2 II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Ⅰ、Ⅱ、Ⅲ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5.6 信息报送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6.2 评估与总结
6.3 奖励与处罚
6.4 检查与审计
7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文电运转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安全保障
6.4 人员保障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伊犁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伊犁经济安全。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