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适用征地补偿安置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渝国土房管发〔2004〕268号)
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铜国土房管文[2004]46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994]第64号)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用人单位辞退其接收的农转非就业安置人员应退还安置费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是1994年12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原重庆市人民政府64号令施行期间,依照该规定进行就业安置的人员。1994年12月1日原重庆市人民政府64号令施行前实施的征地、安置事宜,仍应按过去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