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1.3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按分级响应权限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州人民政府、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相关部门,同时抄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自治州应急指挥部、州党委宣传部应当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对媒体发布的信息,须经自治州应急指挥部同意。
6.2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立即启动,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同时,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 人员保障
自治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所需的医务、公安、交通等人员保障。
6.4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需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应急救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6.6 演习演练
6.6.1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6.6.2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组织全州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6.3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演习演练。
6.7 宣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