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8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州人民政府决定。Ⅳ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州人民政府立即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同时,州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和权限,启动相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效控制事态的发展。
(2)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在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自治州应急指挥部全力以赴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物资保障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善后处置组、信息发布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自治州应急指挥部保持与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联系,及时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救援进展和有关应急处理情况。
(4)开展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部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指导当地应急处理工作。
(5)自治州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4.1.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州人民政府负责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向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成立应急指挥部,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州直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地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3)自治州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自治州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下,履行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理情况向自治州应急指挥部报告。州应急指挥部应当将有关事故处理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1.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