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自治州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应急准备和防控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县市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向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州人民政府发布或解除。
3.3 事故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的报告程序报告。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应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州人民政府和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州人民政府和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3.4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
(5)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6)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7)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5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3.3.6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并估算经济损失。
3.3.7 阶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