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自治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协调、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自治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自治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各县市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本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工作。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技术指导、咨询和建议;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及造成的危害评估,写出分析报告。
3 事故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信息监测
自治州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2 事故预警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州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卫生、环保、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危食品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程度,及时做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严格通报制度
3.2.2.1 通报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2.2.2 通报方式
(1)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初步分析、判断为Ⅲ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2)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并按程序向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险情,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通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必要时上报州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
(4)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上报州人民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州党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