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区内2个以上地、州、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州直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自治州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州直各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州直辖区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方针。贯彻以人为本、依法规范、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协调配合、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依靠科学、及时果断的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察工作。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自治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州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自治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州应急指挥部”),负责对自治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州人民政府分管食品安全的领导担任总指挥,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自治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图见附件)。
2.1.2 自治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农业局、畜牧局、质监局、教育局、工商局、水利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安局、宣传部、财政局、海关、环保局、经贸委、监察局等部门组成。
2.1.3 自治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