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实行房地产经纪人的执业资格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将销售方式和销售人员情况纳入《预售方案》一并申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按下列规定审查其《预售方案》:
1、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销售商品房项目的,其销售人员应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其受托的中介代理机构应持有《重庆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四、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及承诺的主要内容和事项在合同中明确。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和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的房地产企业进行严肃查处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五、进一步规范商业用房分零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业用房(商铺、门面)分摊位销售时,应按摊位(套)计价,并且每个摊位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应就销售后的经营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并附当事人的承诺。不符合本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六、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今年6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第11号公告取消了租赁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批,并未取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搞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七、做好商品房销售楼盘表的创建和维护
为了有利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商品房销售项目创建和维护楼盘表,做好业务数据的对接,及时修正电子数据,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楼盘表时,应报送所测绘楼盘的数据软盘,软盘内容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书》、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层平面图等。
八、《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遗失补办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本遗失的,应在《重庆日报》上刊登遗失启示五日后向原发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副本遗失的,应在《重庆日报》上刊登遗失启示三十日后向原发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办。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查清该项目的抵押和销售情况并清理楼盘表后再行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