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4〕3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
《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逐渐规范,房地产交易更加活跃。但是目前仍存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流于形式、预售资金监管不力、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在商品房销售中未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现特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实行商品房销售信息现场公示制度
凡需销售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下列五项商品房销售信息在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上墙公示;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情况进行实地检查,销售信息公示不规范的,责令改正。公示的内容包括:
1、《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中有关商品房销售的规定;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
3、《商品房面积测绘报告书》以及每套房屋的套内面积和建筑面积;
4、商品房销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应公示物价部门的审价批文);
5、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以及配套设施的平面布局示意图。
二、认真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中关于商品房预售款专款专用的有关规定。未按照工程进度擅自使用预售房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现后,应通知代收预售款的商业银行和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严格按《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