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七批确认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6〕157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3〕76号),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第七批确认4个部门实施的6项适用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实施机关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由有批准权的财政、发展计划部门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
五十八条规定审查批准,自治州财政、发展计划部门进行监督,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三、自治州人民政府将同时在政府网站公布业经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未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施行。
四、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五、已确认实施《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事项的各县市,接到本通知后停止实施该项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