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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州农业局关于州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检查验收工作按照批复的培训计划和任务合同进行,重点检查验收农民培训台帐、农民转移就业台帐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具体的检查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本级的项目检查验收情况,形成检查验收报告,报自治区阳光工程办公室,自治区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抽验。
  第二十五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将严肃查处。

  附件2: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意见

  为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集中一批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单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顺利开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定原则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出地为重点;
  (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
  (三)贴近农村,方便农民;
  (四)培训单位自愿申报。
  二、认定条件
  申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三)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大规模的职业介绍能力。
  (四)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
  (五)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三、认定程序
  (一)各县阳光工程办公室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认定时间、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报送材料和受理机构等。
  (二)自愿申报认定的教育培训单位,按照公告要求向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三)各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接受教育培训单位申请后,要在政府的统筹领导下,组织专家公开、公平、公正评审,评审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将评审结果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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