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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州农业局关于州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认定培训基地
  依据《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意见》(附件2),各县市阳光工程办公室面向培训机构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程序、报送材料等。各培训机构根据自身的培训能力,自愿向属地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必须说明本培训机构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能力和条件,提交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定向培训合同、法人单位资质证明等复印件。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各培训机构的申报情况,组织各行业的专家,并采取招投标的办法,在公正、公平的前提下,认定一批符合条件的培训基地。
  (三)组织项目申报
  依据《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附件1),各县市阳光工程办公室择优选择通过认定的培训基地,组织申报阳光工程项目。自治州阳光工程指导小组根据各县市上报情况研究下达2007年各县市开展示范性培训和引导性培训任务。各县市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下达的培训任务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面向通过认定的培训基地实行招投标方式,迅速分解到培训基地,并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分解表,于5月15日以前报州阳光工程办公室,然后与项目培训机构签订示范性培训任务合同。合同书包括培训人数、培训岗位、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收费、培训就业去向等条款,合同一式四份,项目培训机构和县市、自治州、自治区阳光工程办公室各一份,由县市阳光工程办公室于5月20日以前将合同书报自治州阳光工程办公室。
  (四)开展转移培训
  培训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实施工作。培训机构与县市阳光工程办公室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签定条款,制定培训方案,开展招生,组织学员参加培训。学员按培训岗位设立教学班进行管理,并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台帐,每期班培训结束要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台帐,每季度向县市阳光工程办公室上报培训工作实施情况。学员培训结束要及时安排就业,做到报到一批、培训一批、安置一批。培训学员就业率80%以上,稳定就业时间3个月以上,并建立学员就业跟踪服务卡,实行跟踪服务。
  (五)经费直补农民
  培训费直补农民是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保障措施,各县市要积极探索使农民直接受益的补贴方式,推行培训补助资金“代金券”的补贴形式。当农民自愿到培训机构报名并缴纳自己承担部分的培训费后,由属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到现场给每个参加培训的农民发放财政补贴部分的培训“代金券”,培训结束后,农民在“代金券”背面签字并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将“代金券”交给培训机构,由培训机构集中按照合同条款在属地申请财政补助资金,使培训补助资金真正落实到农民身上。中央、自治区将出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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