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州农业局关于州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7〕6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自治州农业局《关于州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州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意见
(自治州农业局 2007年1月10日)
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提高农民就业技能,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农科教发〔2004〕4号)精神和自治区的安排,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提高农民就业技能、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为目标,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实行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努力提高农民转岗就业率,增加农民收入。
二、目标任务
2007年州直依托阳光工程项目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示范性培训4000人,使受训农民熟练掌握一项非农产业岗位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引导性培训10000人,通过印发资料、咨询服务以及利用广播、电视等形式,多途径灵活开展,提高农民进城务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通过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项目的带动,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服务网络体系,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的流动,降低农民进城务工的成本,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全面展开。
三、实施内容
(一)培训
1、培训对象: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身体健康,有转移愿望的州直农村中青年劳动力或新增劳动力(不含在校学历生),凭本人身份证就近申请参加培训,获得项目资助。每个农民只能享受一次政府资助的示范性培训项目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