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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培训工作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培训单位每季度须向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报告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本县情况报自治州阳光工程办公室,自治州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州直情况报自治区阳光工程办公室。
  第十八条 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名称和培训任务,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实行政府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培训工作,地方财政扶持资金与中央扶持资金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 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自治区级财政,自治区级财政结合本级安排的资金下拨承担任务的市、县财政,由市、县财政结合本级安排的资金直接补贴给受训农民。培训资金不切块给各部门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培训补助资金直接补贴给农民采用培训代金券方式实施。补助资金不能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和技能鉴定开支,不得用于有关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工作经费。鼓励各地根据地方特点创造有效的补贴模式,确保参训农民直接受益。具体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培训项目验收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原则上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验收,上级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抽验。
  第二十三条 检查验收工作按照批复的培训计划和任务合同进行,重点检查验收农民培训台帐、农民转移就业台帐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具体的检查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本级的项目检查验收情况,形成检查验收报告,报自治区阳光工程办公室,自治区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抽验。
  第二十五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将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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